
广西法治日报报道了一起案件。2024年7月,陆某在南宁办事时不慎遗失了一部价值2999元的手机,手机壳内还有身份证。报警后发现,路人覃某拾到了这部手机。覃某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承认捡到手机,但声称因当时喝醉酒导致手机再次遗失。陆某随后将覃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。
陆某认为,覃某未妥善保管手机导致其再次遗失,应照价赔偿。覃某则辩称自己并非故意弄丢手机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覃某拾得陆某遗失的手机,依法应当返还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,并在返还前妥善保管。根据证据显示,覃某拾取手机后并未设法通知陆某领取或送交相关部门,而是将其简单地放在车头屉桶内,这种行为对手机的遗失具有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考虑到陆某购买手机与丢失手机的时间间隔较短,手机在此期间发生明显贬值的可能性较小,法院最终判决覃某赔偿陆某2999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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